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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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

 

109年度各縣市補助計畫清單(最後更新 109/07/17)

2020/07/17

縣市別 計畫名稱 補助相關條件 申請期限(各縣市政府得依預算使用情形予以調整)
臺北市

109年度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受理申請公告

一、目的:
為鼓勵於臺北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於臺北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取得當年或前一年度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之同意備案文件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如補助對象其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 幣一百萬元,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補助經費用途為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使用範圍以新品為限,並應於申請時符合下列各目條件之一:
1.當年或前二年度獲得經濟部能源局「優質太陽光電產品評選活動」,評選合格廠商之太陽光電模組產品。
2.符合經濟部能源局或臺北市政府核發同意備案文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五、截止申請期限:
本補助案受理申請期間自109年7月15日至109年11月30日止,本年度補助預算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預算總額度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六、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公告

詳見公告
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109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新北市轄內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8年度或109年度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設置者。

同一設置場址已向本局申請太陽光電補助並獲核備者,本局將不予補助,且同一設置者當年度至多核予申請補助案。

三、補助標準:

總設置容量在10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總設置容量逾10峰瓩,且在30峰瓩以下者,其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

總設置容量逾30峰瓩者,其3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項規定補助;逾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000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

四、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

五、截止申請期限:

申請人應於109年4月15日9時至109年5月15日17時前填妥申請書1份向本局申請,申請補助金額總計如低於補助經費額度,依申請人收件日期依序補助;如逾補助經費額度,將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決定受補助者。

六、聯絡窗口:

電話:02-29603456分機5263 張先生

傳真:02-29673415

電子郵件:af2260@ntpc.gov.tw

七、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新北市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 
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108-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目的: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打造「綠能城市、低碳嘉園」之優質居住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
於本市轄內合法私有建築物安裝太陽光電系統且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

三、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總補助經費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整。
(二)於 108 年 1 月 1 日至 109 年 11 月 30 日期間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之太陽光電系統申請人,就以下方案擇一申請補助:
1、 儲能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並裝設每峰瓩 1.5 度以上之儲能設備容量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3 萬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60 萬元為限。
2、 併聯型太陽光電系統:裝置容量 1 峰瓩以上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 3 仟元,不足 1 峰瓩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3 萬元為限。本項目補助金額以400 萬元為限,本府得視需要調整。
(二)陽光社區:
1、 第一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一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 9 仟元。
2、 第二型:倘屬於陽光社區第二型,並同時申請補助時,除前述補助外,依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各別案件設置場址之太陽光電系統證明文件之裝置容量每峰瓩再額外補助新臺幣 1 萬 2 仟元。
(三)儲能設備:已設置太陽光電系統並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或本府)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同意備案函或設備登記函,設置儲能設備容量每度補助新臺幣 5 仟元,不足 1 度部分不予補助,每一申請案之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 5 萬元為限。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嘉義市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  
金門縣

金門縣政府補助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

一、補助目標:

為鼓勵產業及民眾發展再生能源,於建築物設置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推動本縣太陽光電能之應用,並塑造以再生能源供電之優質生活型態,建構節能減碳之建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一)應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免申請雜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1.設置總容量在十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且在二十峰瓩以下者,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設置總容量逾二十峰瓩者,其二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二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三)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同一申請人有多案申請補助累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四)本府公告停止補助前之最後ㄧ申請案,其申請補助額度較賸餘預算多者,以賸餘預算補助之。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公告補助期限至109年11月30日止。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金門縣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
臺中市

臺中市政府109年度補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補助目標: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市民於本市合法私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針對於屋頂面積較小,未達有規模經濟之設置者,補助其設置費用,以建立分散式發電,避免電力因長途輸送造成的損耗,降低電力負戴,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環境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經費額度:

1.自用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8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2.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3.公民電廠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可依下列費用申請補助,每案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100萬元整。

     (1)台灣電力公司向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者所收取之併網工程費、加強電力網工程費及併聯審查作業費或其他線路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4.陽光社區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

補助標凖:申請本類型補助應同時3戶(含)以上,一起送件並提出申請,未同時提出申請不予補助,依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裝置容量予以補助,每峰瓩補助新臺幣5仟元整,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整,不足一峰瓩部分不予補助。

5.本計畫之補助款用罄,即停止補助,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三、受理期間及條件:

公告補助期限是至109年8月31日止。

四、相關連結:

點擊網址:臺中市政府公告

詳見公告